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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经济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供应

上传时间:2023-03-04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一、提出问题。王在A公司工作了10多年,是公司的老员工。然而,**近公司的人事通知他,由于公司业务调整,他暂时不用来公司工作,如果他需要回公司工作,人事会再次通知他。王非常沮丧。他工作认真,工作中没有失职,也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

一、提出问题。王在A公司工作了10多年,是公司的老员工。然而,**近公司的人事通知他,由于公司业务调整,他暂时不用来公司工作,如果他需要回公司工作,人事会再次通知他。王非常沮丧。他工作认真,工作中没有失职,也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公司为什么这样对待他?不要让他来公司工作或支付工资。这不明显是强迫自己辞职吗?王找我们咨询,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法律分析。王遇到的这种情况绝不是个案。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很多。对于单位内年龄较大或有疾病的员工,往往会采取这种放长假或安排员工坐板凳的方式,迫使员工主动辞职,上海长宁经济纠纷律师咨询电话。这样,单位不仅达到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想法并不精明。然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真的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上海长宁经济纠纷律师咨询电话。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两者之间存在管理和管理的就业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上海长宁经济纠纷律师咨询电话。然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不享有权利。我们常说,劳动不仅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上海黄浦律师代执行免费咨询。上海长宁经济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退休年龄是不是劳动关系)时间:2022-02-08来源:浏览:11次52岁的王阿姨在A公司工作了10多年。虽然她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王阿姨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因为她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15年。王阿姨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在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不再向王阿姨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找到了王阿姨,告诉她要解除公司及其劳动关系。王阿姨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以双方关系为由,认定公司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王阿姨的仲裁请求。王阿姨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我们对王阿姨的经历深表同情。但是,王阿姨为什么败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不一致之前,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更常见的观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咨询上海市单方离婚律师电话免费咨询。

胡男子胡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男子李某闯入公司闹事。胡某上前阻止,被李某用刀刺伤,属于轻伤二级。事后,胡某工作的公司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胡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随后,胡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在审判过程中,李辩称胡已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足以弥补损失,胡无权向李主张损害赔偿,否则将构成非法利润。***,李的辩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裁定李赔偿胡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损失超过3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李为什么要失败呢?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向侵权人李主张损害赔偿吗?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福利的内容。胡某缴纳工伤保险,因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不是社会福利,而是侵权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法律强迫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两者性质不同,不会相互排斥。因此,被侵权人可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是鱼与熊掌的关系,而不是两者只能选择一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胡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起诉李。

    容易造成公司经营不稳定,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结合本案,陈先生不能直接将公司资金退还给曹先生。如果直接退还给曹先生,涉嫌抽逃出资,公司将面临罚款,股东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撤资,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曹先生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收回出资。【律师建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撤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一是股权转让,这是股东撤资**简单的方式。二是减资,以公司减资的方式撤资也是合法的。但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并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第三,要求公司回购条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第四,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通过清算回收公司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上海杨浦区法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李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固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李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是3500元,绩效工资是1500元。根据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劳动者加班的,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在公司工作期间,李几乎每天都加班。起初,李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后来,随着加班时间的增加,李觉得公司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少支付加班费,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去公司谈判,要求加班费按月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并要求公司弥补应得的加班费差额。公司拒绝了李的要求。随后,李将公司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差额,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李的仲裁请求。李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李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李为什么败诉?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涉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上海民商诉讼律师**法律咨询。上海闵行律师咨询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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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下落不明的人送达诉讼文书。如何判断?由于人身关系的确认,离婚案件不仅在送达时要谨慎处理,而且在审判阶段也要谨慎处理?法院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有关案件事实的讯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他们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出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担保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待证明的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原告本人必须在法庭上签署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说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实际地址。如果有虚假陈述,他愿意接受惩罚。事后核实确提供虚假地址的,视为妨碍民事诉讼。在所有这些工作准备就绪后,法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如果被告不出庭,他将被视为放弃他的诉讼权利,即放弃辩护权和质证和辩论权。法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一般来说,他将被判准予离婚。综上所述,在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情况下,程序要求更加严格,但法律并不难,一般会决定准予离婚。上海长宁经济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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