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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 明伦律师事务所供应

上传时间:2022-05-23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票据的作废是指票据由于付款、法定的判决、裁定等原因已失去其效力。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离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

票据的作废是指票据由于付款、法定的判决、裁定等原因已失去其效力。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离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欲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行为人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准。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 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或为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背书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除票据上的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银行卡管理法规,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银行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银行卡或者冒用他人的银行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银行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银行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银行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谨防银行卡诈骗,用自己的力量维护法律正义。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票据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此类骗子往往是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

利用特殊身份进行诈骗行为。吴江区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罪

银行根据信用办理的卡诈骗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银行根据信用办理的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银行根据信用办理的卡和使用作废的银行根据信用办理的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银行根据信用办理的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银行根据信用办理的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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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二字出自《孟子·滕文公上》,“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意有讲学论道、传播文化与学术研究之义。


明伦律师事务所(Bright & Young Law Firm,下称“明伦所”)是一家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明伦所一直秉承“海纳百川、合作发展”的办所文化与发展理念,致力于成为相当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的发展,本所已拥有执业律师150余名,合伙人41名,上海总所在上海市15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规模排名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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